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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国家机关以案释法以及在司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精准普法的实施意见

来源:枣庄法治网时间:2021-03-23

关于推进国家机关以案释法以及在司法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精准普法的实施意见

 

为推进以案释法工作,规范司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普法行为,推动在司法和执法过程中开展实时普法、精准普法,促进严格规范司法、公正文明执法,教育引导全民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央、山东省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相关规定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枣办发〔2019〕1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体对象

(一)实施主体。以案释法的实施主体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等司法执法部门;司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精准普法的实施主体是本市各级各类的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

(二)工作对象。以案释法的工作对象既包括案件当事人、参与人和服务对象,也包括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司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精准普法的工作对象,是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司法和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阶段和不同环节所涉及到的案件当事人或者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

二、基本原则

(一)价值引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严格司法执法以及服务全过程,确保精准普法体现鲜明的价值导向,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倡导和鼓励,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和惩处。

(二)合法规范。在开展以案释法和精准普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做到说明事实准确、释明法律正确、阐明法理清晰,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应公开的信息。

(三)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要兼顾情、理、法,既注重相关案件或事项的法律效果,又注重其社会效果。

(四)及时高效便捷。要结合法定程序,把握普法时机,讲求普法方法,既讲清楚法理,又讲清楚事理和情理;既不影响司法执法效率,又增强及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主要方式

(一)广而告之式普法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等司法执法部门结合办理的案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通过网络、新闻媒介、宣讲等方式进行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活动。

(二)主动告知式普法

在实施司法和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中,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口头、书面、电子媒介等方式主动告知案件当事人或者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实施司法或者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定依据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及救济途径等普法内容,以达到保护案件当事人或者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预防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的目的。

(三)答疑解惑式普法

当案件当事人或者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就正在办理的案件或事项提出疑问或表示困惑时,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口头交流、书面或电子媒介答复等方式有针对性地消除其疑问或困惑,使其知晓和理解相关普法内容,避免案件当事人或者行政相对人因不知法而导致合法权益受损或实施违法行为。

(四)释法说理式普法

在司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时,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要及时报告所属单位,由所属单位决定以妥当方式对司法和执法行为进行解释、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说明,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司法和执法公正性受到质疑,可能引发网络舆情的;

2、涉及群体性利益、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3、案件当事人或者行政相对人对法律适用、事实认定等存在重大误解的;

4、其他需要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释说明的。

(五)约谈式普法

在发现下列情形时,司法和行政执法单位(人员)通过约见或主动登门等方式,对案件当事人或者行政相对人的法人代表或主要领导进行约谈,着重围绕其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事实认定、证据采纳、法律适用、社会危害等开展普法教育,推动案件当事人或者行政相对人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解决方案或整改措施:

1、在同一年度内三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

2、拒不配合司法和行政执法的;

3、接受行政处罚态度恶劣的;

4、其他突出问题。

四、实施要求

(一)以案释法要求

1、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及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紧密结合单位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推进以案释法工作。各部门要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对案件参加人进行释法说理、对社会公众开展法治宣传、对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2、以案释法应当结合相应的法律文书、有关处理决定的重点内容等方面充分阐明法律和政策依据,同时对案件参与人在办案过程中提出的陈述、申辩、要求、质疑、举报、控告、申诉等重点问题进行分析论证、解释说明。

3、针对社会公众需求,筛选具有典型意义、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身边案例”作为释法的重点:

1)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气的案件;

2)具有广泛社会影响,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

3)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权利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

4)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学法守法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案件;

5)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类型案件。

4、向社会公众释法说理,可以结合国家宪法日等普法活动开展,也可以配合一定时期的中心工作或者根据案件情况、公众关注等方面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要注意结合案件内容、性质、特点、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增强法治宣传效果。

5、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1)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以案释法;

2)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开辟税收执法访谈、税收执法专栏等以案释法;

3)充分利用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广泛依托官方网站、政府网站和专业普法网站等以案释法;

4)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方式。

6、业务培训中的以案释法一般选用具有典型意义、针对性强的案例,既要有实体法案件,也要有程序法案件,重点是易发多发的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具有普遍警示教育意义的案件以及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较好的案件。通过以案释法,积累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执法经验。

7、业务培训以案释法可以采用讲座授课、座谈交流等方式进行。着重传授执法人员尚不熟悉的执法程序常见但容易出错的法律知识点、成功处理重大案件采用的执法手段等方面的内容。

8、以案释法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采取口头方式的,可以以拍照或摄像的方式做好记录。

9、司法行政机关、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注意收集、整理、汇编本单位的典型案例,做到“有案情、有法理、有分析”,形成以案释法案例库。要遵照案例分类明细,注重选取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焦点,以及已经依法妥善解决,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代表性和教育意义的真实案例,内容要反映案情经过、调查处理或破案过程、办理结果,通过专家点评或法律条文进行说理解析,规范字数及格式,不断更新案例库内容,把以案释法制度做到有效贯彻落实。

(二)精准普法要求

1、在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要主动或在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咨询、疑惑时,就涉及正在办理的案件或事项的下述内容开展普法教育:

1)认定的个案事实;

2)适用的法律依据的具体条款;

3)法定程序的具体规定;

4)行政裁量基准的具体规定;

5)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及救济途径;

6)其他相关问题。

2、在执行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要主动告知行政检查的事项、法律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以及检查人员等,使相关行政相对人事先知悉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法律规定。在行政检查中,无论是否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或违法隐患,都要结合检查事项当场主动告知其相关法律的具体条文规定、违法行为的后果、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敦促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或自觉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隐患。

3、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要加强精准普法工作: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中,要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法律的具体条款及救济途径等。要加强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要强化释法说理,阐明行政处罚决定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可接受性和精准普法内容的公信力。

4、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要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普法内容。在强制执行决定书中,要主动告知当事人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普法内容。

5、当事人在窗口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事项时,窗口工作人员就涉及正在办理的案件或事项,要主动告知、答疑、阐释,按下述内容做好精准普法教育:

1)窗口工作人员要以口头、书面或电子媒介等方式一次性主动告知申请人相关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在保证申请人顺利完成办理事项的同时,帮助其了解办理事项的相关法律规定。

2)对于申请人在窗口办理过程中提出的具体问题和疑惑,窗口工作人员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当场予以明确的说明、解释;不能当场给予明确说明、解释的,要明确告知申请人答复的时间、方式等,或者告知其他法律咨询途径。

3)因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决定不予收件时,窗口工作人员要主动告知不予收件的理由、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款;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时,要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法定依据的具体条款;在申请人提出异议时,负责窗口办理的窗口工作人员要口头予以解释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救济途径等。

6、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行政征收时,要以纸质或电子媒介等方式明确告知被征收人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并积极做好答疑工作:

1)在不动产征收意愿征询阶段,要告知被征收人征收的法定依据、政策依据、总体方案、具体内容等,帮助被征收人正确理解征收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

2)在不动产征收补偿意愿征询阶段,要告知被征收人有关征收补偿的法律规定、补偿方案、补偿标准、制定依据、评估机构信息及其选定依据、救济权利及救济途径等,帮助被征收人正确理解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

3)当被征收人对不动产征收政策、征收标准、征收安置方案等内容产生疑问或不满时,要根据征收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文件,及时做好解释答疑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按程序表达诉求,理性维护合法权益,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

7、在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听证中,行政执法人员要结合事实认定、调查取证、法律适用等情况进行解释说明,使其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自觉配合相关执法行为,履行相关执法决定:

1)在行政处罚听证中,调查人员要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予以充分说明;当事人提出申辩和质证时,调查人员要以适当方式予以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进一步理解相关法律规定。

2)在行政许可听证中,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辩和质证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许可决定的证据、法律依据等予以释法说理,引导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一步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增强其对行政许可的接受度。

五、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司法和行政执法单位要高度重视以案释法工作,要充分认识在司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精准普法是司法和行政机关履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最有效的路径,是贯彻普法“全员责任”“全程责任”最直接的体现,是实现普法精准化、常态化最有力的载体,切实加强对以案释法以及司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精准普法的领导。机关负责同志要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支持和保证本单位开展以案释法以及在司法执法各环节和全过程开展精准普法工作。

(二)明确责任。各级司法和行政执法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工作细则,进一步明确以案释法工作和执法过程中的普法环节,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和保障每一名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自觉履行在司法和执法过程中开展普法的责任;要紧密结合单位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要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

(三)加强培训。各级司法和行政执法单位要结合实际,加大对以案释法以及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释法说理能力的培训工作,重点提高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法治素养、媒介素养、公共沟通能力,不断提高运用群众语言释疑解惑、释法说理的能力和水平。

(四)评价奖励。各级司法和行政执法单位要建立评价激励机制,对推进以案释法工作较好落实的单位或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在司法和执法过程中开展普法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人员予以通报表扬。要对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在司法执法过程中开展普法的表现进行定期抽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不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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