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离开中国国境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因此,驱逐出境的适用的对象仅限于犯罪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对包括港澳台同胞在内的所有中国公民不能适用。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系加拿大籍,故可以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如果系独立适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即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驱逐出境;如果系附加适用的,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须先执行完毕主刑,再驱逐出境。本案系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因此,须在我国境内先执行完毕有期徒刑后,再驱逐出境,驱逐出境由公安机关具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因此,理论上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并不是永远不能入境。
以上是关于驱逐出境的有关法律知识,您掌握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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