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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新《行政处罚法》知识问答①

来源:法治枣庄时间:2021-10-11

【普法小课堂】新《行政处罚法》知识问答①


修订行政处罚法有什么目的和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作为我国第一部单行行政程序法,1996年制定的行政处罚法的颁布施行,对增强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理念,依法惩处各类行政违法行为,解决乱处罚问题,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条件,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的告知程序,“一事不再罚”原则,罚缴分离制度等等,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这就对行政执法提出了新要求,即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解决执法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完善行政处罚制度,推动制度进步,在总结多年来行政处罚法执法经验的基础上,修改行政处罚法提上了日程。

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是国家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施行的重要手段。修改行政处罚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的迫切需要;是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规范共同行政行为、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必然要求。


新行政处罚法实施后,与之规定不符的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如何处理?

答: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修改内容比较广泛,涉及到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设定权、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行政处罚实施程序以及行政处罚的执行等一系列制度的调整。

行政处罚法的修改,必然涉及到有关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与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一致、不统一甚至相抵触的问题。这就需要有关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修改或清理,以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如行政处罚法增加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种类,立法机关为了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在行政处罚法修改前,通过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形式将上述处罚种类作为行政管理措施加以规定;在行政处罚法修改后,应当及时作出修正或清理,避免造成违法设定行政处罚。再如, 行政处罚法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罚款额度由公民50元、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元分别调整至200元、3000元,并规定只有法律可以作出另行规定。法规、规章中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罚款额度超出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当及时修改。又如,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作了规范,即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并实施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中的相关内容就应当及时进行清理。


对于行政处罚的设定,应当重点掌握哪些知识点?

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对于行政处罚的设定,应当掌握的知识可以归纳为三句话,即: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法律、法规、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这里需要注意区分的是,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与行政处罚的设定,二者法律层级的不同。

1、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除了行政处罚法第9条明确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外,法律、行政法规还可以规定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不得增加行政处罚种类,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内设定行政处罚。

2、法律、法规、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其中,法律可以设定包括限制人身自由之内的各种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种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 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即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仅限于对警告、 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设定,还必须以尚未制定法律、法规为前提。

3、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16条明 确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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