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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开出首份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书

来源:枣庄市司法局时间:2022-08-08

近日,枣庄市峄城公证处开出首份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书,开创了全市办理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业务的先例,积极推动公证参与检察辅助事务试点。

长期以来,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司法机关通常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积极赔偿受害方作为认定他们认罪悔罪态度的重要依据,进而影响量刑轻重。这种导向既能调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赔偿的积极性,也能确保受害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实践的发展,这种做法的不合理之处也逐渐显现出来,比如出现了受害方以此为要挟漫天要价或者拒不接受赔偿等情况,致使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有赔偿之心,却遭遇重重阻碍。

峄城区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敏锐捕捉到了这些细节问题,为给“漏洞”打好“补丁”,各相关单位积极对接、研究,共同提出了借助提存公证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的创新思路,即在出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但又暂未能与受害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的情况下,可参考律师、办案机关计算出的赔偿保证金额度,通过申请将该赔偿保证金提存至公证处的方式,以表示其真诚悔罪的态度和积极赔偿的意愿,从而争取到量刑从宽的机会。6月24日,各相关单位在前期紧密筹备的基础上,联合召开了全区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启动会议,出台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行)》。

7月26日,峄城公证处迎来了首例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申请。申请人徐某与受害方孙某本是同村村民,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其间,双方推搡过程中,徐某给孙某造成伤害,致孙某左侧两根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孙某损伤程度为人体轻伤二级。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该案被移送峄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徐某认识到自己构成了犯罪,深表后悔,表示愿意积极赔偿孙某,尽量争取从轻判罚的机会,但被害方孙某在双方协商过程中,态度消极,多次反复变更要求,致使迟迟未能达成赔偿谅解,导致该案陷入僵局。申请人徐某在此期间多次向办案人员反映愿意积极赔偿的意愿。检察院经过细致审查,认为该案是因邻里纠纷引发,事后徐某有悔罪表现、赔偿意愿,且无犯罪前科,完全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行)》的规定,并据此制作了《赔偿保证金提存通知书》。申请人徐某持通知书、身份证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公证处公证员在审查了徐某提交的材料并确定了其真实意愿后,按照《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行)》的规定,受理了该项公证,并在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律后果、权利义务告知程序后,为其办理了相关手续,按当事人意愿提存赔偿保证金3万元。公证员专程陪同申请人徐某前往银行并协助当事人将保证金汇至公证处提存账户,并于当日为徐某出具了公证书。申请人徐某通过公证的方式表现了其真诚悔罪的态度和积极赔偿的意愿,获得了争取量刑从宽的机会。

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枣庄法治建设领域一项重大创举,既很好地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的认定问题,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多开了“一扇窗”,又更好地保障了受害方能够及时获得赔偿。以此为契机,峄城区也成为全市首批积极尝试公证参与检察辅助的地区,峄城公证也走在了全市办理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业务的前列,为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建设法治枣庄做出了有益尝试和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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