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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说法·检察官说法】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暴力阻碍执勤人员,构成犯罪

来源:枣庄市山亭区检察院时间:2022-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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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嘉宾】枣庄市习近平法治思想宣讲团暨“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山亭区检察院检察官 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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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要】

2022年4月,被告人王某在疫情防控期间,驾驶电动车未经登记进入小区胡同,欲离开时被负责疫情防控卡点工作的执勤人员发现并要求其扫码测温,王某拒不配合执勤人员并驾驶电动车强行离开时将执勤人员李某拖拽倒地,致使执勤人员李某受伤、手机损坏。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官说法】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采取防疫措施系依法执行职务

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期间,政府为防控疫情,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了一系列应急措施,并通过相关文件予以公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命令、安排,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多项措施,属于职务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0年2月6日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妨害公务行为对象的人员范围进一步予以了明确。《意见》的出台对于防疫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法律保障。

面对突发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防范和控制。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等实施防疫、检查、隔离等措施,并有权指令本辖区内所有组织和人员予以贯彻落实。

如果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居)民是在党委政府统一部署下,协助政府从事疫情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应当视为从事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公务人员。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很多各地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居)民,都是防疫一线的主力军,对他们实施殴打、撕扯、恐吓、威胁等行为,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故对于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他们依法履行疫情防控任务的,应当作为妨害公务罪处理。

二、疫情防控期间,暴力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应依法从严惩处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局。《意见》明确规定了对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暴力伤医犯罪等九大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依法严惩,这是我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法治需求,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坚持。

“依法严惩”的核心是从重处罚。从刑罚处罚根据来看,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了妨害疫情防控犯罪,阻碍防控工作的顺利推进,可能会造成疫情的进一步蔓延,给人民群众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和传染风险,也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该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主观上在明知目前系疫情防控期却实施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表明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因此,对上述行为人进行严厉惩处具有充分的刑罚根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20年2月6日《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两高”相关负责人联合答记者问(一)

在办理妨害疫情防控的妨害公务犯罪案件时,重点应当把握两点:

一是准确把握妨害公务罪的对象。因疫情具有突发性、广泛性,为了最大限度防控疫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需要组织动员居(村)委会、社区等组织落实防控职责,实施管控措施。对于上述组织中的人员,如果属于“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

二是准确把握公务行为的范围。对于依法从事疫情防控任务的人员为防控疫情,按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统一要求采取与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密切相关的行为,均可认定为公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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