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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说法·检察官说法】“双十一”来了,看清“客服”真面目,千万小心别被骗!

来源:枣庄市山亭区检察院时间:202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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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嘉宾】枣庄市习近平法治思想宣讲团暨“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山亭区检察院检察官 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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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双十一”购物节的预付潮已经接近尾声。看着日渐消瘦“消瘦”的钱包,大家是不是“现在最幸福的时刻是接到快递的电话,三步并两步捧回包裹。”但是,如果接到自称电商、物流客服电话......

【案情简要】

2022年4月,福建泉州李某接到电话,对方自称是某购物平台客服。对方告知李某购买的商品快递包裹丢失,现在可以进行理赔,并说出具体订单编号、订单时间及商品物流单号。李某信以为真,在其指导下添加为好友,并下载某云会议APP进行语音联系。李某按对方提示操作,在自己支付宝内透支了备用金所有额度,后将透支的钱款转入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对方承诺后期会将备用金和理赔金一起返还,并让李某继续下载网贷APP透支额度转账。李某不愿配合,随后发现对方已无法联系,从而发现被骗,共损失金额2.5万元。

【检察官说法】

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电信网络诈骗作为一种新型诈骗方法,通常以集团化、专业化方式作案,其运作模式主要是:以群发短信或邮件、无差别拨打电话等方式,主动接触人员;或通过网站、社交媒体平台发布虚假信息后,等待被害人“上钩”。其初始作案目标范围较广,时空跨度和犯罪规模较大,花样翻新快,行为人精心设计骗局,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益,严重破坏社会诚信,还引发、诱发、滋生大量上下游关联违法犯罪,形成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中心的周边系列犯罪产业链。其中,冒充客服类诈骗的被害人群通常为网购用户,诈骗分子事先大肆非法窃取、收购买家网购信息及快递面单信息,以退款、理赔等为由对买家或平台商家实施精准诈骗。

冒充客服类诈骗分子的主要犯罪手法为:一是冒充电商平台或者物流快递企业客服,谎称被害人网购商品出现问题,以退款、理赔、退税等为由,诱导被害人提供银行卡和手机验证码等信息,对被害人实施诈骗。二是声称误将被害人升级为VIP会员、授权为代理、办理商品分期业务等,以不取消上述业务将产生额外扣费为由,诱导被害人支付手续费,从而实施诈骗。三是以被害人电商平台会员积分、支付宝芝麻信用积分不足为由,让被害人申请贷款从而提高会员积分,并诱骗被害人将贷款汇入其指定账户,从而实施诈骗。

为有效惩治和预防电信网络诈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公布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各省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6年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适用依据。

根据《意见》的制定背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立法沿革可以看出,《意见》根据该类犯罪的性质和特点,一方面将电信网络诈骗由《解释》的“可予酌情从严惩处的情节之一”到“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出了有别于普通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意见》提出电信网络诈骗实行全国统一数额标准和数额幅度底线标准,即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3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规定了10种从重处罚情形,并限制非监禁刑适用,充分体现了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方针。另一方面,针对诈骗数额难以查证的,规定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的,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发送诈骗信息5万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0人次以上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万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同时明确规定:“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对于“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前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上述规定的“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上述“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五)电信网络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六)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确定宣告刑时,应当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准确把握从重、从轻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保证罪责刑相适应。 

(七)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八)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更加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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