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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普法】国际反家庭暴力日 关于家暴,这些都是误区……

来源:深圳龙华法院时间:2022-11-25

嗨,你知道吗?今天,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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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逐渐开放,“家庭暴力”“反家暴”这些词汇逐渐进入大众视野,它们时常出现在网络热门话题中,一次次引起热议。

但不容忽视的是,人们在对家庭暴力的认知上,仍存在着许多误区:

“只有女人和小孩被打才算家暴。”

“家暴的形式仅限于肉体的摧残。”

“家丑不可外扬,家务事家内了。”

“对方有错在先,家暴情有可原。”

……

如果你对家庭暴力的认知也陷入了这些误区,那么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帮助到你。


首先,从法律的角度看,家庭暴力的定义是这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根据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我们可以得知:

1. 家暴不仅限于打老婆、打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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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数人的认知里,或是在常见的新闻报道中,受害者往往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儿童。实际上,家庭暴力并不局限于丈夫殴打妻子、父母殴打孩子,有些中老年人、男性、残疾人、共同生活人也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也就是说:

家庭暴力可以是男性对女性实施,也可以是女性对男性实施;

可以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也可以是成年子女对父母实施;

可以发生在夫妻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居的恋人之间。

在龙华法院审理的“唐某某虐待案”中,被告人唐某某是李某甲的同居女友,被害人李某乙系李某甲与其前妻所生。在唐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共同生活的近两年期间,唐某某经常采用扇耳光、掐脸颊、脚踢等方式,对李某乙实施暴力行为,造成李某乙头皮、面部等多处受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与被害人李某乙虽无法律上的家庭关系,也无任何血缘关系,但两人系家庭成员以外的共同生活人,且唐某某长期对李某乙施暴,其行为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最终,法院以虐待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 家暴不是只有拳打脚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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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会将家庭暴力与肉体摧残画上等号,其实不然,家庭暴力绝非只有肉体上的摧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此外,《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中还特别指出,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也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3. 家暴不是家务事,任何理由都不是家暴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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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施暴者通常以对方“有错在先”为由,或以所谓“爱”的名义,为自己的施暴行为辩解。而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受害者也有可能抱着“家丑不可外扬”“家务事家内了”的想法,试图为施暴者“开脱”。

在这里,我们必须重申:家庭暴力行为是违法行为,既非家务事,亦非简单的“犯错”。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借口!面对家暴,我们要坚决不隐忍、不退让、不沉默!


当面临家暴,我们可以做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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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的重要措施,也是一项非诉法律措施。如果不幸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除了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求助,以及向公安机关报案外,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龙华法院审理的“13岁女孩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13岁女孩在父母离异后随父亲和奶奶共同生活,因长期受父亲打骂、罚站,女孩呈焦虑抑郁状态,并伴有自残自伤倾向。最后,在学校老师和社会各界的帮助下,女孩母亲代女孩向龙华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龙华法院在了解情况后,及时作出民保令裁定书,并向女孩父亲、社区派出所、学校等一并送达,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但在实践中,大多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往往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发挥。因此,在处置家庭暴力时,务必注意及时收集、留存证据,以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司法解释根据家庭暴力发生特点总结实践经验,列举了一些家暴证据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今天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但反家暴不止于今天,而应该在每一天。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帮助到你,更希望你永远也用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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