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 > 详细资料

枣庄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 普法清单指导目录

来源:枣庄市普法办公室时间:2023-03-28

枣庄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普法清单指导目录

 

国家机关是国家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主体,肩负着依法执政、依法管理的重要职责。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导干部法律素养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关于推进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枣办发201917号)《枣庄市领导干部学法清单制度实施办法》(枣普法办〔2023〕2号),制定《枣庄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普法清单指导目录》。本目录是枣庄市国家机关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和制定领导干部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学法清单和应知应会法律目录的重要参考。具体情况如下:

共性清单

(一)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坚持把学习宣传掌握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领导干部学法的首要任务和必修课程认真学习宣传习近平同志《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以及《习近平谈治国理政》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大事记》等;认真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纲要》,跟进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进一步学懂弄通习近平法治思想重大原创性贡献,掌握其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坚定不移做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切实把学习宣传成效转化为法治服务保障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引导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时代新风尚。

(二)学习宣传宪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体和政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学习宣传宪法修正案的新规定、新内容,学习宣传国旗法、国歌法等法相关法,培养宪法意识,树立宪法至上理念。积极参与“12·4”国家宪法日暨宪法宣传周系列宣传活动,落实宪法宣誓制度,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实施,引领带动全社会形成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浓厚氛围。

(三)学习宣传民法典。加强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学习宣传,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带头做学习宣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四)学习宣传党内法规。深入学习宣传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促进党内法规学习宣传宣传常态化、制度化,不断提升党内法规理解力、领悟力、执行力,用党内法规维护群众利益、捍卫党员形象,切实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位。

(五)学习宣传与推动高质量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基本任务,适应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需要,学习宣传有关平等保护、公平竞争、依法行政、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防范风险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生态文明、民生领域、乡村振兴、国家发展战略和区域发展战略有关的法律法规,切实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

(六)学习宣传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宣传刑法、刑事诉讼法,推动领导干部熟悉了解刑事法律基本原则,有效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处分法,强化依法行政意识,促进依法决策和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学习宣传国家安全法、反有组织犯罪法、网络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推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学习宣传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家庭教育促进法,提高依法保障特定群体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七)学习宣传地方性法律法规。加强本市新制定和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学习宣传。重点加强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山体保护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环城绿道管理条例等“一山一水一树一城一绿道”枣庄地方特色法规规章体系以及枣庄市优化环境条例、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地方法法规的学习宣传,为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二、个性清单

结合部门工作需要,立足本职岗位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强与履行岗位职责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条例和政策学习宣传,坚持“干什么学什么、干什么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全面掌握和宣传相关领域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熟练运用法律处理事务、解决问题,推动将各自领域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一)人大机关:重点学习宣传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立法法、人民代表法以及宪法宣誓制定等,以及枣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与人大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政协机关:重点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市县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以及省、市党委、政协制定的相关实施性文件

三)纪检监察机关:重点学习宣传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相关法律法规。

四)组织人事部门:重点学习宣传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

五)党委宣传部门:重点学习宣传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

六)党委统战部门重点学习宣传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条例、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民族工作条例、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办法。

(七)党委政法委员会:重点学习宣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平安建设、基层社会治理、扫黑除恶、执法监督、维护社会稳定、反邪教等法律法规。

(八)党委国家安全部门:重点学习宣传国家安全法、反分裂国家法、反间谍法、国家情报法、反恐怖主义法、核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

(九)党委网信部门:重点学习宣传网络安全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加强网络管理和保障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

(十)党委直属机关工作部门:重点学习宣传普及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重要法规。

(十一)党委机要和保密部门:重点学习宣传保密法和密码法等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法律法规。

(十二)档案部门:重点学习宣传档案法及实施办法、山东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

(十三)工会部门:重点学习宣传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面向职工权益保障和权利促进的法律法规。

(十四)共青团部门:重点学习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

(十五)妇联部门:重点学习宣传民法典、家庭教育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

(十六)残联部门:重点学习宣传残疾人保障法、山东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

(十七)工商联部门:重点学习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商会司法调解和仲裁等法律法规。

(十八)法院系统:重点学习宣传刑法民法典、法官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两高”的司法解释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及其他与职能相关的法律法规。

(十九)检察院系统:重点学习宣传刑法民法典、检察官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两高”的司法解释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及其他与职能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十)发展改革部门:重点学习宣传宏观调控法律法规,循环经济促进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十一)教育行政部门:重点学习宣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督导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教师资格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十二)科学技术部门:重点学习宣传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普及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技术市场条例、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十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重点学习宣传中小企业促进法、安全生产法、无线电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十四)公安系统:重点学习宣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居民身份证法、枪支管理法、出境入境管理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禁毒法、反恐怖主义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行政处罚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山东省实施办法、户籍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扫黑除恶、反邪教防诈骗及城市养犬等法律法规。

(二十五)民政部门:重点学习宣传民法典、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慈善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志愿服务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婚姻登记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行政区划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十六)司法行政部门:重点学习宣传律师法、公证法、人民调解法、监狱法、禁毒法、社区矫正法、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立法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仲裁法、国家赔偿法、法律援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省法宣传教育条例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十七)财政部门:重点学习宣传预算法及实施条例、会计法、政府采购法、资产评估法、注册会计师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十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学习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十九)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重点学习宣传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城乡规划法、测绘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城镇国有土地所有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土地复垦条例、河道管理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业权交易规则等法律法规。

(三十)生态环境部门:重点学习宣传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核安全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十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重点学习宣传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十二)交通运输部门:重点学习宣传公路法、航道法、铁路法、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十三)城乡水务部门:重点学习宣传水法、黄河保护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招标投标法、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防汛条例、抗旱条例、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山东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十四)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重点学习宣传农业法、畜牧法、渔业法、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乡村振兴促进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田水利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山东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山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山东省农村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十五)商务部门:重点学习宣传对外贸易法、电子商务法、外资企业法、拍卖法、外商投资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直销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我市投资政策。

(三十六)文化和旅游部门:重点学习宣传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旅游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图书馆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非遗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山东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十七)卫生健康部门:重点学习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精神卫生法、中医药法、疫苗管理法、卫生防疫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山东省鼠疫预防和控制条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三十八)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重点学习宣传退役军人保障法、兵役法、英雄烈士保护法、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烈士褒扬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十九)应急管理部门:重点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防震减灾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山东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防汛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四十)审计部门:重点学习宣传审计法、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

(四十一)外事部门:重点学习宣传护照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出境入境管理法、台胞、侨胞保护等法律法规。

(四十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重点学习宣传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四十三)行政审批部门:重点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优化环境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

(四十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点学习宣传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知识产权法、拍卖法、电子商务法、计量法、专利法、标准化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认证认可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山东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山东省广告条例等法律法规。

(四十五)体育行政部门:重点学习宣传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反兴奋剂条例、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办法、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四十六)统计部门:重点学习宣传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经济普查条例、农业普查条例、人口普查条例、山东省统计条例以及国家统计政令等法律法规。

(四十七)医疗保障部门:重点学习宣传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及山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

(四十八)国防动员(人防)部门:重点学习宣传国防法、国防动员法、人民防空法、国防教育法、国防交通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十九)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重点学习宣传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法律法规。

(五十)信访部门:重点学习宣传信访条例等有关信访工作法律法规政策

 

(五十一)能源部门:重点学习宣传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山东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等能源行安全生产管理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十二)城市管理部门:重点学习宣传城乡规划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

(五十三)林业和绿化部门:重点学习宣传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防沙治沙法、退耕还林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山东省林地保护条例、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五十四)广电报社出版部门:重点学习宣传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五十五)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重点学习宣传节约能源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五十六)人民银行和金融部门:重点学习宣传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预算法、反洗钱法、票据法、国家金库条例及实施细则、存款保险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五十七)海关部门:重点学习宣传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物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船舶吨税法、国家安全法、生物安全法、海关事务担保条例、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进出口关税条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海关统计条例、海关稽查条例等法律法规。

(五十八)税务部门:重点学习宣传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烟叶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资源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契税法、印花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团、房产税暂行条例、城镇一地便用税暂行条例、一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五十九)气象部门:重点学习宣传气象法、气象减灾防灾、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抗旱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六十)军分区和武警部门:重点学习宣传国防法、兵役法、国防教育法、军事设施保护法、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

(六十一)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归口管理机构,由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职能,加强学法普法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做好学法普法工作。

(六十二)列举具体责任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人民团体,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重点抓好本部门、单位、行业职能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积极向工作对象、服务群体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枣庄法治网 版权所有©2021
电话:0632-3321094   Email:55pf@163.com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武夷山路1379号   鲁ICP备05003539号-5
技术支持 山东英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