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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海经济区十地中院联合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时间:2023-04-27

近日,淮海经济区十地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共同促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区域协同发展。


案例一:被告人陈某某等人犯侵犯著作权罪案


【基本案情】

2019年,任天堂公司发布Nintendo Switch Lite游戏机,配备专有操作系统适配运行任天堂公司创作及第三方许可使用的游戏。任天堂公司先后对《超级马力欧 奥德赛》《塞尔达传说 旷野之息》等数十部适配游戏作品进行了登记。2019年,被告人陈某某按照“Tom”(身份不明)提供的芯片原料、设计图纸,购买电阻、连接器等材料,委托深圳市某公司生产SXCore、SXLite芯片320322套。经鉴定,SXCore、SXLite芯片通过焊接方式修改游戏机主板硬件配置,安装、运行SXOS系统复制Switch操作系统构建虚拟操作系统,运行从互联网下载的盗版Switch适配游戏。2020年6月至12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国际快递将26万余套SXCore、SXLite芯片送交“Tom”,并收取代加工费,违法所得共计80余万元。后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等方式,向被告人曹某、吴某某等人销售SXCore、SXLite芯片共计3.4万余套,销售金额880余万元,违法所得130余万元。被告人曹某将购得的芯片通过其经营的淘宝、拼多多网店及微信等方式,销售给被告人郑某、杨某、刘某某等人,销售金额132万余元,违法所得20余万元。被告人郑某、杨某将购得SXCore、SXLite芯片焊接至Switch游戏机主板,后通过其经营的淘宝、拼多多网店销售破解版Switch游戏机,并提供下载Switch盗版游戏等服务,违法所得50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将购得SXCore、SXLite芯片焊接至Switch游戏机主板,后通过其经营的淘宝网店等销售破解版Switch游戏机,并提供下载Switch盗版游戏等服务,违法所得19万余元。被告人吴某某将购得SXCore、SXLite芯片通过微信等方式销售给他人,违法所得5万余元。

【法院判决】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生产、销售SXCore、SXLite芯片,被告人曹某、郑某、刘某某、吴某某、杨某销售SXCore、SXLite芯片,用以破解Switch游戏机,构建虚拟操作系统,运行网络下载的盗版适配Switch游戏,系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复制、发行盗版Switch游戏提供帮助、便利的行为。其中,被告人郑某、刘某某、杨某在销售芯片过程中,提供下载盗版Switch游戏服务,系以营利为目的,复制盗版Switch游戏的行为。被告人陈某某、曹某、郑某、刘某某、吴某某、杨某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郑某、杨某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六百万元;被告人曹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被告人郑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被告人杨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吴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同时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本案中,任天堂公司以发布游戏机适配其享有著作权的正版游戏作为运营模式。被告人陈某某等人通过涉案芯片复制Switch操作系统构建虚拟操作系统,运行从互联网下载的盗版Switch适配游戏,对著作权人的经营造成了根本性的破坏,侵犯了任天堂公司的著作权,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案隐蔽性强,涉及面广,涉案金额大,法院的判决彰显了国家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坚决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政策导向,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二:北京新东方公司与李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剑桥雅思官方真题集5-16》系列书刊均为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受版权保护。2021年6月14日,剑桥大学出版社出具“关于由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剑桥雅思历届全真试题的确认函”确认北京新东方公司成为剑桥以上书刊在中国大陆的独家授权经销商。李某系某书店的经营者,该书店系个体工商户,于2021年3月30日成立,于2021年12月9日被注销。李某以其经营的某书店在淘宝网上开设名为“某图书专营店”的网络店铺,销售盗版《剑桥雅思官方真题集5-16》。自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11月19日交易成功总数量为5991套,交易金额为400914.5元。

【法院判决】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注册成立的某书店经查注册地址不属实,其以某书店在淘宝网上开设的某图书专营店只销售案涉书籍,主观上具有故意,虽销售时间较短,但销售侵权产品数量大,违法所得过高,给北京新东方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属情节严重。综合考虑涉案正版图书的独创性、市场影响、某书店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所得数额等情节,酌情按李某违法所得数额的3倍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即1110224.7元(370074.93×3)。法院遂判决李某停止销售盗版《剑桥雅思考试全真试题集5-16》,并赔偿北京新东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开支共计1110224.7元。

【典型意义】

本案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淮北法院近年来首次适用惩罚性赔偿。本案判决充分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恶性,综合考虑持续时间、侵权规模等因素,确定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判决侵权主体赔偿权利人上百万元,充分彰显了淮北法院打击假冒伪劣的决心,向社会传递了强烈的保护知识产权信号。‍


案例三:曹县米家公司与曹县某公司、冠县某公司、高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曹县米家公司系“米家”商标权利人,曹县米家公司主张曹县某公司、冠县某公司、高某生产、销售的烧牛肉产品外包装标注的“米某米家烧牛肉”文字突出使用“米家”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判决】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商标的作用是通过相关标识在商品上的使用,用以区别不同的商品提供者,避免产生市场混淆。被控侵权标识同时使用了原告的商标和被告的商标,但原告的商标具有显著性并在相关领域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足以使相关公众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或者认为其与原告有特定的联系,故被控侵权产品属侵犯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商品包装印制的委托方、生产商信息一致且无差错地指向二被告,二被告分别作为委托方、生产商,构成共同侵权。法院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被告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地方知名食品商标权保护问题。随着公众品牌意识的提升,实践中大量存在侵权人注册近似商标后与知名标识共同使用的情形,本案的裁判有力地维护了地方知名食品商标权利,在公众产权意识觉醒的过程中给相关领域经营主体上了一堂较好的法制宣传课。案件审结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案例四:特步公司与济宁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特步公司是名称为“鞋底(T19853)”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具有较高的美观性及实用性,满足了市场的需求,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带来了极高的效益。特步公司经市场调查发现,济宁某公司在拼多多开设的某服饰箱包专营店销售、许诺销售的运动鞋鞋底外观与涉案专利设计特征构成相同或近似。经核实,该运动鞋并非特步公司生产、销售。特步公司认为济宁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济宁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特步公司为涉案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被诉侵权设计与案涉专利外观设计构成近似,落入了案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济宁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店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特步公司案涉专利权。法院遂判决济宁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特步公司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的案件。侵权人在经营的网店内销售侵害知名运动企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构成侵权。本案的裁判,保护了专利权人的自主创新成果,让侵权人付出了相应的代价,有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同时引导公众树立崇尚创新、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理念,营造尊重创新、保护创新的浓厚氛围。‍


案例五:北京栎昌王麻子公司、广东金辉刀剪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王麻子某公司、山东麻泉子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北京栎昌王麻子公司的注册商标“王麻子”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并被北京老字号协会认定为北京老字号。义乌王麻子某公司、山东麻泉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龚某某原系北京栎昌王麻子公司的义乌分公司原负责人,与北京栎昌王麻子公司合作多年,其名下有多家刀剪企业名称为“王麻子”或“麻泉子”,包括本案两被告。义乌王麻子某公司在与北京栎昌王麻子公司相同或近似的刀具使用“王麻子及图”商标标识及以“王麻子”作为企业名称,在微信公众号、质量新闻网、1688店铺以义乌王麻子产品、义乌王麻子品牌、义乌王麻子旗下、义乌王麻子旗舰店等方式突出使用其“王麻子”字号。义乌王麻子某公司、山东麻泉子某公司在其商品销售宣传过程中对外称中华老字号、百年品牌,山东麻泉子某公司在其实体店铺门头宣称百年老字号,在快手平台直接以“中华老字号-王麻子”作为店铺名称,在1688平台上直接宣称中华老字号,以及在产品包装背面宣称“麻子世家”品牌为中华老字号,始创于明末清初等,与原告王麻子品牌的起源、历史及所承继的荣誉一致,而被告“麻子世家”商标核准注册的时间是2021年。

【法院判决】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栎昌王麻子公司的“王麻子”注册商标品牌及其字号长期、持续使用并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与北京栎昌王麻子公司形成固定的指向性联系。义乌王麻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东林原系北京栎昌王麻子公司义乌分公司负责人,与北京栎昌王麻子公司合作多年,义乌王麻子某公司自然应当知道同行业内早已存在“王麻子”注册商标及字号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其仍在与北京栎昌王麻子公司相同或近似的刀具使用“王麻子及图”商标标识及以“王麻子”作为企业名称,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被告义乌王麻子某公司、山东麻泉子某公司在其商品销售宣传过程中对外称中华老字号、百年品牌等行为与事实不符,容易使消费者对于其品牌的起源、历史及其与原告的关系产生误解,进而取得竞争上的优势,构成虚假宣传。法院遂判决义乌王麻子某公司、山东麻泉子某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判令义乌王麻子某公司赔偿北京栎昌王麻子公司300000元,山东麻泉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赔偿北京栎昌王麻子公司3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由中华老字号引起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老字号一般是指历史悠久、传承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理念,取得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它浸润着深厚的历史底蕴,承载着优秀的传统文化,展示出丰富的经济文化价值。《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了发展传承好传统品牌和老字号的要求。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为依据,厘清老字号的历史沿革和传承关系,合理划清老字号品牌界限,准确把握证明标准,依法加大对攀附摹仿使用老字号的打击力度,合理合法地确定赔偿数额,提高侵犯老字号权益的违法成本,为中华老字号的保护提供思路,具有示范指引作用。‍


案例六:豫侯公司与东海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豫侯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珠宝首饰等,系天猫网店magic incredible旗舰店经营者,主要经营洗银水业务。东海县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水晶制品及其他珠宝制品、珠宝首饰等,系天猫网店某旗舰店经营者,经营有洗银水业务。豫侯公司主张东翔公司在其天猫网店实施了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1.“超出同行业63.5%”的广告语进行虚假宣传;2.“出口品质 源自德国”的广告语进行虚假宣传;3.“植物配方”“孕婴配方”的广告语进行虚假宣传;4.“珠宝店都在用、奢侈品专柜都在使用”的广告语进行虚假宣传;5.“通过欧盟Reach和Rosh”检测的广告语进行虚假宣传;6.夸大洗银水的容量进行虚假宣传;7.在天猫销售平台发布的《致亲爱的新老客户一封信》对豫侯公司实施了商业诋毁行为。豫侯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东海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东海某公司“超出同行业63.5%”“出口品质 源自德国”“植物配方”“孕婴配方”“珠宝店都在用、奢侈品专柜都在使用”等表述与客观事实不符,使相关消费者对其产品产生不当联想,造成消费者对其产品的知名度产生错误判断,进而影响消费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法院综合考虑豫侯公司因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交易机会的减少、竞争优势的降低程度,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不利影响范围,东海某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遂判决东海某公司立即停止案涉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其天猫网店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豫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万元。

【典型意义】

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今天,线上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常见,部分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不正当竞争获取更多竞争优势。商业宣传是消费者作出购买选择的重要参考,使得虚假宣传行为在电子商务领域更加猖獗,成为线上不正当竞争的新常态。虚假宣传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损害正当经营者的合法利益,破坏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必须对该行为予以规制。本案是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虚假宣传行为的典型案例。本案判决坚持保护合法权益与激励创新并重的原则,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商业宣传划定行为界限,为电子商务领域等商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提供行为指引,也为类案的审理提供一定借鉴,彰显了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鲜明态度。‍


案例七:某卷尺公司与黄某某、某某销售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卷尺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卷尺(XXG)”外观设计专利,2017年6月9日授权公告,目前处于有效状态。被诉侵权产品与案涉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均为卷尺,属同种产品。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案涉外观专利图片的视图进行对比,两者整体结构、造型均一致,两者不同之处仅在于卷尺开关形状及纹路和部分色彩。

【法院判决】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一、某某销售部、黄某某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某卷尺公司享有的卷尺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二、黄某某、某某销售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卷尺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三、驳回某卷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好的工业设计对于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显而易见,因此,会引来竞争者竞相仿冒,进而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损害,也与国家鼓励创新的政策背道而驰。外观设计专利在工业设计方案的保护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也是很多知名品牌保护自主设计的有力工具。加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决的损害赔偿数额逐年增加等特点,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人民法院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并结合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综合判断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者近似,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案涉专利保护范围。充分体现出人民法院不断加强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司法保护,促进企业的创新发展,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案例八:段某等运营网络游戏私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案


【基本案情】

2018年年底,被告人段某等6人以营利为目的,商量合作开发《大话西游》网络游戏“私服”,并联系被告人陈某提供技术支持。后段某等6人共同出资从网上购买《大话西游》的人物、地图、宠物等素材资源发送给陈某,陈某又安排宋某等3人负责“私服”游戏的开发与维护、升级,并命名为《遮天西游》,段某等6人负责游戏的日常运营。2019年4月,被告人刘某担任该游戏的总代理,全面负责推广、传播该游戏“私服”,发展了李某等9人为游戏二级代理。经鉴定,《遮天西游》游戏与网易公司《大话西游》手游具有实质同一性,自2019年2月至2020年6月间,该游戏累计非法经营数额1574.9万余元,陈某获利648.7万元。

【法院判决】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遮天西游》游戏与网易公司《大话西游》手游具有实质同一性,被告人陈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众传播并运营“私服”游戏,侵犯著作权罪名成立,法院遂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50万元;判处其余被告人三年九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察局等多部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受到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众号宣传报道。实践中,网络游戏并不是法定的作品类型,最常见方法是将游戏代码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予以保护,而本案是将网络游戏作为一个作品集合体予以保护,即将涉嫌侵权的游戏与正版游戏在文字、图片、游戏场景、路径、装备、技能等多方面进行对比,认定在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方面,构成实质性相似,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认定被告人实施了非法复制权利人作品的行为。本案为打击侵犯游戏著作权犯罪提供了全新的思路,也给潜在盗版侵权犯罪敲响警钟。‍


案例九:宇通公司与砀山宇通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宇通公司成立于1997年1月8日,主要经营客车生产及销售等。1997年3月14日,宇通公司取得第962860号“宇通”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包括汽车,农用客车(截止),商标有效期至2027年3月13日。并于2014年9月4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批复认定为驰名商标。宇通公司经过长期的发展,已成为一家集客车产品研发、制造与销售为一体的大型上市企业,长期使用“宇通”商标,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广告宣传,“宇通”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砀山宇通某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26日,经营范围主要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其在公司宣传网站、经营场所等多处使用“宇通驾校”字样。砀山宇通某公司已成立赵屯分公司、李庄分公司、程庄分公司、定国寺分公司、曹庄分公司、西城分公司、王集分公司等八家分公司。

【法院判决】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宇通公司系“宇通”商标注册专用权人,砀山宇通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专用权人许可,在经营过程中,在其网站及经营场所使用“宇通驾校”字样进行宣传,“宇通驾校”完全覆盖了“宇通”文字商标,汽车生产和驾驶培训均和汽车相关,故两者的相关受众具有一定的重叠性,两者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宇通”商标经宇通公司长期的使用和广告宣传,与宇通公司已经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砀山宇通某公司作为专业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对汽车行业有所接触,在日常经营中对“宇通”品牌应尽一定的避让义务,避免混淆产生。从相关公众的一般感知来看,结合“宇通”品牌在汽车领域的知名度,砀山宇通某公司使用“宇通驾校”进行经营和宣传,极易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砀山宇通某公司与宇通公司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容易导致来源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法院遂判决砀山宇通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括“宇通”字样;赔偿宇通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虽然砀山宇通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宇通”商标的注册类别属于不同类别,但商标的排他性具有弹性,可以基于知名度、显著性以及其他考量进行必要的伸缩。现代社会的产业界限,经营模式以及消费习惯的变化使得商品的关联性更加丰富。对于显著性较强,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法律应给予较强的保护。《商标注册用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最主要的功能是在商标注册时划分类别,方便注册审查与商标行政管理,不能作为商标侵权案件判断类似商品的唯一依据。判断类似商品或者关联商品,应以相关市场的一般消费者的通常认识,结合商品或服务类似的各要素进行分析。关联商品和服务类似,通常根据商品或服务的功能和用途、消费服务对象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尽量避免产生来源混淆。另外,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不以损害特定竞争者且其相互之间具有竞争关系为必要,而应根据其是否违反竞争原则,综合考虑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等因素进行认定。在“宇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宇通”企业字号的影响力已辐射或延伸至与其经营相关联的服务领域。砀山宇通某公司没有对使用“宇通”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其在后将“宇通”作为企业字号予以注册,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对砀山宇通某公司的投资或经营主体产生误认,同时损害了其他同行业培训机构的竞争利益,砀山宇通某公司不当利用了“宇通”标识的商业价值,获取了竞争上的优势,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体现了对在其他类别注册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相同商标,恶意攀附他人在先商誉的行为进行坚决抵制,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典型的意义。‍


案例十:上海弘奇永和公司与王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经过上海弘奇永和公司多年广泛宣传和经营活动,其商标“永和豆浆”在全国市场上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2017年7月,王某店铺曾因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被起诉至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双方达成和解,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裁定准许原告撤诉。2022年,上海弘奇永和公司再次发现王某未经其合法授权,在提供餐饮服务的过程中擅自在店招门头及点菜单上突出使用“永和豆浆”字样,遂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据惩罚性赔偿制度加重被告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上海弘奇永和公司是涉案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利人,其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涉案商标经长期使用,其文字以及对外呼叫形式已经形成了权利人区别于其他餐饮服务提供商的重要特征和区别点。涉案店铺在其门头、内饰宣传用品收款码等处突出使用涉案注册商标,明显增加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导致相关公众容易对商品服务来源或关联性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由于王某曾因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被起诉,双方和解后王某继续侵权,且持续数年,应认定其侵权行为情节严重,上海弘奇永和公司关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张成立。上海弘奇永和公司以品牌授权的方式发展加盟商和区域代理商进行特许经营,商标使用费标准为3年10万元,即每年3.33万元。鉴于2017年10月法院对双方纠纷处理后至本案审理,王某仍然实施侵权行为,考虑疫情影响后,法院按4年计算,并根据商标法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商标许可使用费的一倍以上到五倍以下范围取二倍计算数额,确定王某赔偿数额为26.64万元。法院遂判决王某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上海弘奇永和公司经济损失26.64万元。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适用赔偿性惩罚制度,需要满足主客观双重要件,主观要件要求考虑被告具有侵权故意,为防止惩罚性赔偿的过度适用,客观要件还要求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规定,被告因侵权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如被告与原告达成和解、调解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也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对于如何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应先确定计算赔偿数额的基数以及倍数范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裁判指引》规定,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当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数,实际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计算的,人民法院依法参照该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并以此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审判实践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因其“制裁性”的特点而被谨慎适用,且相关判赔倍数标准及适用规则未能统一,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本案判决既维护受害方权益又惩罚打击了侵权行为,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充分彰显了法院的司法智慧。‍


来源: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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