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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赏析|枣庄市某公司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处罚案

来源:枣庄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处 ​时间:2024-11-09

今天刊登行政执法案例精品赏析第九篇《枣庄市某公司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处罚案》,由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提供。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9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在对枣庄市某公司送审的《某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扩建项目已开工建设,涉嫌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项目在现场检查时已停止建设,且尚不具备生产条件。市生态环境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了普法教育。该公司签署了承诺书,保证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前不再建设。复查时该企业未进行建设。

案件解析

该公司某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但鉴于公司事前已提交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检查时尚处于建设阶段,无污染物产生,检查前主动停止建设,责令改正后未开工建设。因此,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认定该公司上述行为符合《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一条第23项规定的适用条件:

一、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23、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

(1)处于建设阶段;

(2)无污染物产生;

(3)责令改正后,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

(4)已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该公司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示范意义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规定,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市生态环境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同时,综合考虑企业现状,积极推动该公司有关项目建设,在满足公示期要求的前提下,以最快的速度进行审批。2023年3月27日该企业取得某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并于2023年4月建成投产,实现了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专家点评

在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提振经营主体信心、大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宏观背景下,包容审慎监管与柔性执法已成为当前的执法政策导向。为此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性文件,规范自由裁量,提倡“小过免罚”“以教代罚”。枣庄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明确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同时对不予处罚的程序进行了规定,将有为监管和有情服务有机融合,既坚持严格执法,又坚持能动履职,一手抓依法办案,一手抓促进企业正常经营,有力护航了高质量发展。


来源:枣庄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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