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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法来了,重点内容解读→

来源:人文幼学时间:2024-11-11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11月8日表决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人生百年,立于幼学。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办好学前教育关系到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和未来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共9章85条,全面覆盖了学前教育的各个方面,核心宗旨是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规范学前教育的实施过程,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快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重点内容吧!

01/维护学前儿童权利

第十三条 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学前教育应当坚持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给予学前儿童特殊、优先保护。

第十七条 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接收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学前教育法》专设了一章针对学前儿童的权益保障。法律明确规定,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适龄儿童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方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这样的规定不仅提升了儿童在教育体系中的地位,也指明了家庭、学校和社会在保障儿童权利方面的具体职责。

02/实施“就近入园”原则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适龄儿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工作或者居住的地区方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

就近入园不仅能够减轻家庭负担,还有助于促进社区融合。当孩子们在同一地区接受教育时,他们更容易建立起友谊和社交网络。家长们不再需要为了孩子的教育问题四处奔波,孩子们也能在一个熟悉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再者,就近入园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部分幼儿园的规模仍然过大,孩子居住地离幼儿园的距离比较远。这种情况下,幼儿园之间的差距可能会加大,导致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而通过合理规划幼儿园的布点工作,减小幼儿园之间的差距,可以确保每个孩子都能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服务。此外,适度控制幼儿园的规模也有助于教师更好地关注每个孩子的成长需求和发展特点。

03/坚持公益普惠基调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将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并按照非营利性教育用地性质依法以划拨等方式供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六条 新建居住区等应当按照幼儿园布局规划等相关规划和标准配套建设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的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用于举办普惠性幼儿园。 

过去,制约学前教育立法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公众对于学前教育的定位监管存在不同的想法。学前教育究竟由谁来主导,经费投入和财政保障如何办?这些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从学前教育的性质定位来看,由于它并不属于义务教育的范畴,无法要求政府承担全部保障责任;但如果政府完全不承担财政投入等责任,则与学前教育的公共性相违背。因为社会普遍认为学前教育是重要的社会公共服务,不仅有利于保障儿童权利,还能为国家发展和民族复兴准备优质的人力资源。

为了回应上述问题,实现学前教育均衡发展,普惠性的制度设计被认为是比较有效的解决办法。此前,学前教育法草案一审稿就明确展现出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的态度,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04/开展融合教育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内残疾儿童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统筹实施多种形式的学前特殊教育,推进融合教育,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增设学前部或者附设幼儿园。

这一规定强调了融合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融合教育是指将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相结合,让所有孩子,无论是否有残疾,都能在同一个学习环境中共同成长。这种教育模式不仅有助于消除社会对残疾人的偏见与歧视,还能促进社会的包容性和多样性。

让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不仅保障了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而且体现了“融合教育”的理念,有利于帮助残疾儿童融入之后的义务教育学习,进而更好融入社会。

05/保障教职工权益

第四十条 幼儿园教师职务(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关注教职工的身体、心理状况。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入职前和入职后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障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实行同工同酬。

实现学前教育的高质量发展,就需要解决学前教师的福利待遇与师资队伍建设问题。过去幼儿园水平参差不齐,学前教师也存在工作难、待遇低、流动性强、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学前教育立法,必须要对这些问题做出回应。

学前教育法着力提高幼儿园教师地位,强调全社会应当尊重幼儿园教师,确保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待遇。严格幼教队伍资质要求,强调遵守师德师风,明确相应任职条件,进一步提升幼教队伍整体素质水平。

06/筑牢安全防范屏障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把保护学前儿童安全放在首位,对学前儿童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发现学前儿童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幼儿园作为一个社会机构,必然会涉及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必须建立完善可靠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应急管理能力。幼儿园应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

学前教育法始终牢牢绷紧安全防范这根弦,把保护学前儿童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明确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强调幼儿园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制,优先保护学前儿童人身安全。同时,明确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做好安全保卫、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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