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嘉宾】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君友
【案情简介】
原告甲与被告乙系某市中学高一同班同学。2021年4月23日上午第一节课后,在部分同学起哄下,乙与甲进行掰手腕比赛。先比右手,甲取胜,接着比左手时,甲在比赛过程中受伤。当时两人身高体重有较大差距(甲身高189厘米、体重108公斤,乙身高173厘米、体重65公斤)。甲在第二节课上到不到一半时因手腕疼痛告知老师,随后被送至某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肱骨骨折,并住院8天接受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共花费医疗费20,492.91元,其中通过学平险获赔13,969.73元。
【诉辩观点】
(一)原告甲诉求及理由
诉求: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54,752.91元(含医疗费20,492.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残疾赔偿金223,620元、护理费3,84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和伤残鉴定费。
理由:在与被告掰手腕过程中因被告原因受伤,被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被告乙答辩意见
1、双方掰手腕属于自甘风险的体育行为。
当时是同学们课间聚堆掰手腕,双方自愿参与,甲体态更具力量优势,且双方对活动有认知,乙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父母事后积极探望、协助办理住院手术事宜并配合沟通,并非对伤情不管不问。
【法院判决】
(一)法院认定
1、侵权责任原则的适用:通常情况下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法律明确规定时才适用过错推定或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甲要求乙承担侵权责任,需证明乙存在过错。
2、自甘风险规定的考量:双方自愿进行掰手腕比赛,虽均未成年但已上高一,年龄、智力及辨识力与活动相适应,符合自甘风险规定中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文体活动的情形。即便乙存在轻微或一般过失,甲也不能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认定:甲未能举证证明乙在掰手腕致使其受伤过程中存在过错。
(二)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21元减半收取2,560.5元由原告甲负担。
【律师点评】
(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与证明责任
1、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一般侵权行为需行为人存在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才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法院明确强调了这一原则的基础性地位,即原告若要获得赔偿,必须证明被告存在过错,这符合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也体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2、原告举证的困境与败诉原因:甲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乙在掰手腕过程中有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其受伤。在缺乏直接证据(如现场视频、证人证言明确指向乙过错)的情况下,仅依据受伤结果难以推断乙存在过错,这是甲诉讼请求未获支持的关键因素。对于类似案件,当事人应注重在事件发生后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现场情况记录、在场人员联系方式等,以便在维权时有据可依。
(二)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与理解
1、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条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自甘风险规则,其适用需满足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行为受损、其他参加者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等条件。本案中,法院认定掰手腕属于此类文体活动,且双方自愿参与,在活动中受伤一方不能因其他参加者轻微或一般过失求偿。
2、未成年人与自甘风险: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法院认为虽未成年但已上高一,具备一定年龄、智力和辨识能力,可适用该规则。这一认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前瞻性,意味着对于未成年人参与的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活动,在符合条件时也可适用自甘风险规则。但也引发思考,对于不同年龄段和认知能力的未成年人,在判断是否适用该规则时应如何更精准界定标准,以平衡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合理分配风险责任。
(三)对文体活动中风险分配的启示
1、鼓励文体活动开展与风险合理分担:自甘风险规则的确立旨在鼓励人们积极参与文体活动,避免过度追究参与者责任而抑制正常活动开展。在学校等场所的课间活动中,此类风险分配规则有助于维持正常活动秩序,但同时也提醒组织者(如学校)和参与者应更加重视活动中的安全风险防范。
2、文体活动参与者的风险意识培养:无论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在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前,应当对活动风险有充分认识,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如适当热身、了解规则和自身能力等)。一旦发生意外,各方应依据法律规定理性对待责任分担问题。对于学校和家长而言,应加强对未成年人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教育,引导其正确参与各类活动,减少不必要的伤害和纠纷。
来源: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