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嘉宾】李君友 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枣庄市习近平法治思想宣讲团暨“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
在日常生活中,无证驾驶和醉驾一直是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两大重要因素,不仅对驾驶者本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巨大威胁,也严重影响到公共安全。今天我们要探讨的这起案件,就涉及到无证驾驶与醉驾的复杂法律问题,希望通过对这起案件的详细分析,能让大家对相关法律规定有更清晰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6日15时5分许,张某在某市饭店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某新村附近时被警方查获。经鉴定,张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140.90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公诉机关某市市人民检察院以某检刑诉(2024)61号起诉书指控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并于2024年3月14日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因缺少部分证据材料于3月19日退回公诉机关补查补证,公诉机关于3月26日重新移送案件。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一系列证据,以证实张某的犯罪事实。
公诉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公诉机关指出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依法应从重处理。但考虑到张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因此提出量刑建议为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某辩称,自己之前曾取得过驾驶资格证,但在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期间被锁,工作人员告知三年后才能重新考试。待可以申领考试时,又再次被强制隔离戒毒,故而一直未能重新申领驾驶证,此次酒驾后才知晓驾驶证已被注销。
张某的辩护人提出两点主要辩护意见:
(一)不应认定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虽并列作为无证驾驶的情形,但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着重突出惩处重点,仅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应从重处理,并不涵盖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情形。此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应理解为自始至终未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本案中,张某曾取得B1驾驶证,有效期为2006年11月2日至2012年11月2日,后因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而注销,不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从重处罚情形。
(二)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尽管张某存在饮酒驾车行为,但血液酒精含量为140.90mg/100ml,且未引发交通事故,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辩护人认为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对张某宣告无罪;若法庭认定张某构成犯罪需受刑罚处罚,也应充分考虑上述情节,以及张某认罪认罚的悔罪态度、初犯偶犯等因素,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并被查获,其血液酒精含量经鉴定为140.90mg/100ml,同时查明张某曾取得B1驾驶证,现处于注销状态。法院认为,本案虽发生在相关法律意见实施前,但提起公诉在实施后,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该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一项规定,张某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而其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取决于是否具有该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
法院判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应指自始未取得或取得驾驶证但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张某曾取得驾驶证且准驾车型与此次驾驶车辆相符,虽现驾驶证已注销,但不具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情节,且无意见第十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无罪。
律师点评
(一)法律适用与原则遵循。这起案件充分展现了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对法律适用原则的精准把握。“从旧兼从轻”原则在本案中的应用确保了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在新旧法律规定交替之际,该原则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指引,避免了因法律更新而对被告人造成不合理的不利影响。这不仅体现了法律对公民权益的保护,也维护了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二)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理解。本案的核心争议之一在于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法律解释。辩护人的观点强调了法律规定之间的逻辑关系,明确区分了不同情形下的无证驾驶行为,为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了有力依据。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这对于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它提醒我们在法律解释过程中,应注重条文之间的协调性和逻辑性,避免机械适用法律,以确保法律的准确实施。
(三)情节显著轻微的认定。张某血液酒精含量接近但未达到特定标准,且未发生交通事故,法院综合考虑这些因素认定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个案具体情况的全面考量。这一认定并非对醉驾行为的纵容,而是在严格依法的基础上,对不同程度违法行为进行合理区分。它传递出一个重要信号,即法律在严厉打击醉驾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同时,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度判断,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四)公众法律意识的警示与启示。此案件对公众具有深刻的警示意义。首先,它提醒驾驶者务必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酒后驾车行为,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其次,对于驾驶证管理相关规定,驾驶者应保持高度关注,及时办理换证等手续,避免因疏忽导致驾驶证状态异常。最后,广大公众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五)司法实践的进步与完善。本案的处理过程和结果也反映了司法实践在不断进步和完善。公诉机关和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同时,法律规定的不断细化和明确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标准,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交通状况的变化,相关法律规定仍需持续优化,以更好地适应现实需求,保障公共安全。
这起危险驾驶案件的判决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全面了解无证驾驶与醉驾法律问题的生动案例,对驾驶者、法律从业者以及广大公众都具有重要的启示和教育意义。希望通过对本案的分析,能够促使大家更加自觉地遵守交通法规,共同推动道路交通环境的安全与和谐。
来源: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