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刊登行政执法案例精品赏析第十篇《枣庄市某宠物门诊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由市中区司法局、市中区农业农村局提供。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8日上午,枣庄市市中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名执法人员到市中区某宠物门诊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在二楼冰箱内查获妙三多三联活疫苗、犬细小抑制蛋白、猫瘟热抑制蛋白等8种动物疫苗,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录像,进行了立案。当事人于2024年4月10日到枣庄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接受了询问,承认了无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事实。2024年4月19日,枣庄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签收,并现场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主动缴纳了罚款。2024年5月9日本案办理终结。
案件解析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调查认定,枣庄市市中区某宠物门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和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未取得相应许可的,不得使用动物诊所或者动物医院的名称”的规定。
法律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枣庄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畜牧兽医部分第一百三十七条违法程度轻微之规定,枣庄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91元并处罚款3000元,合计3391元(叁仟叁佰玖拾壹元整)。
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随着宠物饲养量逐渐增多,宠物诊疗机构也不断增加,在一定程度满足宠物饲养者对宠物医疗、保障等方面要求的同时,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也开始出现。行业主管部门一方面要加大打击力度,另一方面也应注重对整个宠物诊疗行业的管理,把动物诊疗机构相关条件是否符合、必备的设施设备是否完善、使用处方病志是否规范、从业人员是否具备资格作为监管重点,为宠物诊疗行业创造一个良性循环的大环境。
专家点评
鉴于目前城市居民饲养宠物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加强动物诊疗机构和诊疗活动管理,对预防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对于仍处在快速发展的宠物医疗行业而言,监管不能缺位。厘清监管责任,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有利于引导宠物医疗良性发展;同时,规范宠物医疗、更好地呵护宠物健康,不仅折射出行业的发展进步,而且凸显了可贵的人文关怀。这也正是该案卷获评2024年度全省农业农村领域优秀案卷的原因所在。
来源:枣庄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