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5年10月9日,A公司代B公司支付围墙建造款8万元,B公司向其出具欠条,但一直未支付欠款。 2025年4月,A公司诉至宝坻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欠付围墙建造款8万元。B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B公司抗辩本案超过诉讼时效是否成立? 结合双方陈述,A公司建设案涉围墙在先,B公司出具欠条在后,双方之间在欠条形成前并无合同法律关系,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更无债务还款时间的约定。B公司所出具的案涉欠条,并非是对先前合同金钱债务的结算确认,而是就B公司自愿承担A公司案涉围墙建造价款事宜达成的合意。 故本案中的欠条名为欠条,实为双方订立的债务清偿合同,与按照交易惯例就既往存续合同中金钱债务结算确认形成“通用欠条”不同。B公司出具本案欠条,实为简易合同,首次作出偿债意思表示,但并未明确案涉围墙建造款给付期限。据此,案涉欠条的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起算。 本案中,A公司主张因被审计才提起诉讼,之前未向B公司主张案涉债务,B公司抗辩时亦称未向其索要过该债务。因此,结合本案实际,案涉围墙建造款债务应自起诉之日起算诉讼时效,A公司主张案涉债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保护期间,应予支持;法院对B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法官说法 诉讼时效指因一定期间不行使债权权利,致使其债权请求权超过法定保护期间而不再受法律保护、不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期间。 欠条并非法律术语,而是生活习惯用语,是指因欠付金钱所立的“字据”。当欠条双方存在基础合同关系时,欠条作为反映基础合同关系产生的金钱债务是否履行的结算证明,用于确认与证明未付金钱债务的存在,此类欠条的使用方式即为结算型。 确认金钱债务的应付款时间,应当以基础合同关系约定付款时间为依据;如果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债权人可在债务人合理准备时间届满后主张债权。 对于像本案这种“名为欠条、实为合同”的情形,因实质属于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故诉讼时效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予以认定。 生活中,一般常见的都是结算型欠条,在考虑结算型欠条诉讼时效问题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1.基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有约定债务履行期;2.债务履行期在欠条出具之日是否已届满。 若是已约定债务履行期且债务履行期已在欠条出具之前届满,比如买卖合同中约定货到30日内付款,约定付款日到期后买方未付,双方结算时买方向卖方出具欠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观点,诉讼时效从欠条持有者收到欠条之日起中断计算; 若是已约定债务履行期,但债务履行期在欠条出具之时尚未届满,例如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年后还款,借款满6个月时双方对账,借款人出具欠条确认欠款,由于该履行期未届满,此时出具的欠条,仅是对基础法律关系的确认和证明,不表明债务已届履行期限,故其诉讼时效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次日起计算; 若未约定债务履行期,像装修服务中双方未约定尾款支付时间,装修结束后双方结算,业主出具欠条确认欠付尾款,依据诉讼时效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